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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广州中公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8/4/29 18:26:24

不论你在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所以备战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通过注会贵在坚持!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二)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例题】某高尔夫球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某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808元,球具厂没有同类球具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10%,请计算适用的组成计税价格。

【答案及解析】组成计税价格=[8000+2808÷(1+17%)]÷(1-10%)=11555.56(元)。

(三)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

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难点提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难点——材料成本的确定

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但是包含采购材料的运输费(也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采购过程中的其他杂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等。

【特殊案例】2017年3月,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木材,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另支付采购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金额2万元,将该批材料作为主要材料送交乙企业进行委托加工。则组价公式中的材料成本=100×(1-13%)+2=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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